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22號聲請人 郭家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履行同居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張麗 結婚登記申請書暨檢附之文件(請持本件裁定至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相對人王張麗之出入境證明書(請持本件裁定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花蓮縣服務站申請)。
(三)若相對人王張麗已入境並已失蹤,應提出相對人王張麗之大陸地區人民行方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請持本件裁定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花蓮縣服務站申請)。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