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2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林維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林秀貞
被   告  王佩芬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3年2月2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3年3月25日下午2時
40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合法之聲明,並提出高雄市○○區○
○里○○○路○○巷○○○○號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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