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2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林維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林秀貞
被 告 王佩芬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3年2月2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3年3月25日下午2時
40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合法之聲明,並提出高雄市○○區○
○里○○○路○○巷○○○○號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