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萬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哲言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不服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577號第一審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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