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316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鄭爵昆
黃美娟
被 告 胡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7日上午11時32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鄒秀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316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鄭爵昆
黃美娟
被 告 胡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7日上午11時32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