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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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1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五六號
原告美商‧超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AdvancedMicroDevices,Inc.)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張有捷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參加人捷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參加人捷創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捷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本件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參加人捷創有限公司有如上之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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