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三四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號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