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嗣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