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光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