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八五號
原 告 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原 告 羅馬大地六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梅菊
訴訟代理人 紀世川
被 告 湯美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為坐落台中縣○○鄉○○○路○○巷一之三六號「羅馬大地六期
」社區大樓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樓十四號十三樓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