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簡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三七號 原 告 正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詮錄 訴訟代理人 楊玉惠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葉靜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