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簡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三七號
  原   告 正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詮錄
  訴訟代理人  楊玉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