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10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О三三號
  原   告 台灣甲○○○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參加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因原告所屬台中愛國街郵局員工即參加人 林方珍 於民國九十年四月
十日承辦被告提領其所有第0三0四九四─0號郵局帳號之存款新台幣(下同)
三十萬三千元時,忙中疏忽而交付存款參拾參萬元予被告,是依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金額貳萬柒仟元等語。被告丙○○○則以其一次受領現
款三十萬三仟元,並向參加人索取紙袋置放該款項後即行離開,未曾收取第二次
現款三萬元,且當庭勘驗之錄影帶中既未看到點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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