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甲○○
樓之1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自民國96年起即住在台北縣三峽鎮附近,目前承租住○○○鎮○○路○巷○○號6樓,並在土城金金電子有限公司工作,以台北縣為生活中心,未來亦在台北發展,聲請狀所載彰化縣○○鄉○○村○○路○段○○○巷○○弄○○號地址僅為戶籍地等情,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狀、戶籍謄本及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本件更生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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