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6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政憲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孫榮珍 上訴人即被告 李克中 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郁旭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正本關於審判庭法官張桂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春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關於審判庭法官姓名之記載為「法官陳春長」,判決正本則記載「法官張桂美」,而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依上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