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93號聲請人 謝松秋 相對人傑丞生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家維 ○0號相對人張家維相對人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8年12月25日│5,750,000元│302,000元│1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