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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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恩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陳恩立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陳恩立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顯係「陳恩立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