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林玫瑱 追加原告 施義搖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併聲請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4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89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57,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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