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 施雯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所為無償行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利益新臺幣1,400,197元(即減少之受償分配款)與所欲撤銷之無償行為價值(即本院102年度司家調字第496號調解成立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相比較,應以較低之原告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
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00,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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