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明安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被告繳納後,檢察官即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份在卷可參。然而,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按其住所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亦無在監在押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30日嘉檢 珍寒 107助341字第24776號函、拘提報告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基此,足認被告已逃匿,根據上揭規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