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蔡美珠 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管理人 吳政遇 律師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何美香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附卷可稽。而債務人名下除機車乙台因無處分實益而返還債務人外,其個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所投保之數張保單,部分保單經管理人辦理解約而可領回解約金588,763元,部分保單則由債務人解繳解約金及滿期金等值金額316,457元至本院,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民事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3日函、同年7月5日函、同年月17日函、本院107年7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與本院107年執案字第1496號、第1545號、第1657號及第1781號收據等件附卷足稽,並經本院於107年8月7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由本院依職權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905,220元,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