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 巫琨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因請求退休俸差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