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憶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