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74號上訴人即被告 刁立泰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6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5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1年2月6罪,1年4月4罪,1年6月2罪,1年7月1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案受害人轉帳的金額和提領的金額不同,即15位被害人轉出的總金額為新臺幣1,463,146元,而提領總金額為新臺幣1,535,000元,各別受害人轉帳金額與提領總金額顯有不同,故究竟受害人轉帳的金額,是否就是提領人所提領,核應予調查清楚。又被告於原審審理過程中雖有誠意與被害人和解,但苦無機會,原希望原審能協助安排調解,然仍事與願違,而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事涉犯後態度及量刑,故被告為此提出上訴,懇請鈞院准允安排調解。
叁、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判決已說明其量刑之理由: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謀生能力,卻為求快速獲利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向取款車手收取提領所得款項,並負責依指示將收取犯罪所得輾轉交付上手,致 李宛庭 等16人遭騙之財物流向不明,受有財產損害,而犯罪偵查機關亦難以追查被告所經手之所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為實屬不該。再考量被告參與本案犯罪之犯罪層級,從事聽命取款、交款等角色,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李宛庭等16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其等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李宛庭等16人受騙之金額、被告經手詐欺贓款之數額,暨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生活、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15「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查被告尚有他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而被告所犯本案數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應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二、由附表所載觀之:㈠告訴人李宛庭、 王俊傑 於112年3月5日匯款至郵局之款項共計150,987元,被告之共犯 顏呈翰 於同日則提領15萬元;㈡告訴人王俊傑於112年3月5日匯款至合庫之款項12,000元,顏呈翰於同日提領同額款項;㈢告訴人 孫培郁 於112年3月5日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之款項共計199,968元,顏呈翰於同日提領20萬元;㈣告訴人孫培郁於112年3月5日匯款至合庫之款項99,970元,顏呈翰於同日提領118,000元;㈤告訴人 劉詠涵紀雅梅紀玥羽 於112年3月8日匯款至郵局之款項共計109,956元,顏呈翰於同日提領139,000元;㈥告訴人 鄭雅齡吳玉鳳 於112年3月8日匯款至合庫之款項共計149,973元,顏呈翰於同日提領149,000元;㈦告訴人 何蓮梅 於112年3月8日匯款至玉山銀行之款項共計147,170元,顏呈翰於同日提領149,000元;㈧告訴人 黃泰鈞 於112年3月8日匯款至郵局之款項149,987元,顏呈翰於同日提領149,000元;㈨告訴人黃泰鈞、 徐仁宗黃馨霈謝湘琪 於112年3月9日匯款至玉山銀行之款項共計149,975元,顏呈翰於同日提領15萬元;㈩告訴人 林雍喻張維芳 於112年3月8日匯款至華南銀行之款項共計103,211元,顏呈翰於同日提領10萬元;告訴人 呂雅婷 於112年3月8日匯款至郵局之款項99,979元,被告之共犯 邱泓鎧 於同日提領12萬元;告訴人呂雅婷於112年3月8日匯款至永豐銀行之款項89,970元,邱泓鎧於同日提領99,000元。可見,除㈣㈤部分,提領之金額分別多於告訴人匯款之金額1萬8千多元、2萬9千多元、2萬餘元、9千餘元外,其餘相差無幾,且有提領之金額少於匯入之金額者,然無論何種情形,均無礙於被告之犯行之成立。
三、被告不僅於本院審理時未到庭,甚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即未到庭,足見其上訴理由所稱「伊有誠意與被害人和解,但苦無機會,原希望原審能協助安排調解,然仍事與願違,而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事涉犯後態度及量刑,故被告為此提出上訴,懇請鈞院准允安排調解。」云云,顯係拖延訴訟之詞,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原審之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堪認妥適(皆屬低度刑),被告之上訴理由毫無可採,有如上述,是被告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被告刁立泰經合法傳喚(本院卷第63頁),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提起公訴,檢察官蔡英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帳戶提領車手、時間、地點及金額1李宛庭於112年3月5日17時23分、42分、45分,分別匯款49,987元、43,013元、49,987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87+43013+49987=142,987(郵局)⒈顏呈翰於112年3月5日17時58分、59分、18時、18時1分、2分,於合作金庫嘉義分行,持左列郵局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共5筆。2萬X5=10萬(郵局)⒉顏呈翰於112年3月5日18時9分、11分、12分,於合作金庫東嘉義分行,持左列郵局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2次、3,000元。2萬+2萬+3000=43,000(郵局)⒊顏呈翰於112年3月5日18時43分,於彰化銀行嘉義分行,持左列郵局帳戶提款卡,提領7,000元。7000(郵局)共計10萬+43000+7000=15萬(郵局)2王俊傑於112年3月5日18時36分,匯款8,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000(郵局)共計142,987+8,000=150,987(郵局)於112年3月5日18時38分,匯款12,000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12,000(合庫)顏呈翰於112年3月5日18時44分,於彰化銀行嘉義分行,持左列合庫帳戶提款卡,提領12,000元。共計12,000(合庫)3孫培郁於112年3月5日17時22分、25分,分別轉帳99,987元、99,981元至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共計99,987+99,981=199,968(國泰世華)⒈顏呈翰於112年3月5日17時33分、34分、34分、35分、36分、36分,於土地銀行嘉義分行,持左列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共6次。2萬X6=12萬(國泰世華)⒉顏呈翰於112年3月5日17時43分、44分,於統一超商國華門市,持左列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共2次。2萬X2=4萬(國泰世華)⒊顏呈翰於112年3月5日17時48分、48分,於全家超商嘉義憶富門市,持左列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共2次。2萬X2=4萬(國泰世華)共計12萬+4萬+4萬=20萬(國泰世華)於112年3月5日18時6分、11分,分別轉帳49,985元、49,985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49,985+49,985=99,970(合庫)顏呈翰於112年3月5日18時23分、24分、25分、25分、26分、27分、30分,於民權路郵局,持左列合庫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5次、13,000元、5,000元。共計2萬X5+13000+5000=118,000(合庫)4劉詠涵於112年3月8日16時49分,轉帳9,985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985(郵局)⒈顏呈翰於112年3月8日17時3分、4分,於全家嘉義漢口店,持左列郵局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2次。2萬X2=4萬(郵局)⒉顏呈翰於112年3月8日17時7分、8分,於嘉義興嘉郵局,持左列郵局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6萬元、39,000元。6萬+39000=99000(郵局)共計4萬+99000=139,000(郵局)5紀雅梅、紀玥羽於112年3月8日16時56分、58分,分別轉帳49,986元、49,985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49,986+49,985=99971(郵局)共計9,985+99,971=109,956(郵局)6鄭雅齡於112年3月8日20時9分,轉帳49,987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87(合庫)顏呈翰於112年3月8日20時18分、18分、19分、20分、21分、22分、23分、24分,於中小企銀嘉興分行,持左列合庫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7次、9,000元。共計2萬X7+9000=149,000(合庫)7吳玉鳳於112年3月8日20時10分,轉帳99,986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9986(合庫)共計49,987+99,986=149,973(合庫)8何蓮梅於112年3月8日18時56分、19時、19時2分、3分,分別轉帳49,985元、49,985元、33,100元、14,100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9,985+49,985+33,100+14,100=147,170(玉山)顏呈翰於112年3月8日19時20分、21分、22分、22分、23分、24分、25分、26分,於第一銀行嘉興分行,持左列玉山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7次、9,000元。共計2萬X7+9000=149,000(玉山)9黃泰鈞於112年3月8日23時41分,轉帳149,987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149,987(郵局)⒈顏呈翰於112年3月9日0時14分、14分、15分、15分,於統一超商新嘉友門市,持左列郵局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4次。2萬X4=8萬(郵局)⒉顏呈翰於112年3月9日0時20分、22分、23分、24分,於全家超商友愛店,持左列郵局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3次、9,000元。2萬X3+9000=69,000(郵局)共計8萬+69000=149,000(郵局)於112年3月9日0時13分,轉帳80,001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0,001(玉山)⒈顏呈翰於112年3月9日0時30分、31分、32分、32分、33分、34分,於陽信銀行嘉義分行,持左列玉山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5次、1萬元。2萬X5+1萬=11萬(玉山)⒉顏呈翰於112年3月9日0時42分、43分,於彰化銀行嘉北分行,持左列玉山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8,000元。2萬+8000=28,000(玉山)⒊顏呈翰於112年3月9日1時1分,於元大銀行嘉義分行,持左列玉山帳戶提款卡,提領12,000元。12000(玉山)共計11萬+28000+12000=15萬(玉山)10徐仁宗於112年3月9日0時15分、57分,分別轉帳29,988元、11,985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988+11,985=41,973(玉山)11黃馨霈於112年3月9日0時35分,轉帳20,012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12(玉山)12謝湘琪於112年3月9日0時43分,轉帳7,989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989(玉山)共計80,001+41,973+20,012+7,989=149,975(玉山)13林雍喻於112年3月8日16時17分、28分,分別轉帳34,123元、19,103元至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4,123+19,103=53,226(華南)⒈顏呈翰於112年3月8日16時30分、31分、32分、33分,於萊爾富超商嘉義嘉業門市,持左列華南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3次、4,000元。2萬X3+4000=64,000(華南)⒉顏呈翰於112年3月8日16時41分,於統一超商嘉愛門市,持左列華南帳戶提款卡,提領19,000元。19000(華南)⒊顏呈翰於112年3月8日16時53分,於全聯超市嘉義南京店,持左列華南帳戶提款卡,提領17,000元。17000(華南)共計64000+19000+17000=100,000(華南)14張維芳於112年3月8日16時46分,轉帳49,985元至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85(華南)共計53,226+49985=103,211(華南)15呂雅婷於112年3月8日19時15分、17分,分別轉帳49,989元、49,99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共計49,989+49,990=99,979(郵局)邱泓鎧於112年3月8日19時29分、30分,於嘉義興嘉郵局,持左列郵局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6萬元2次。共計6萬X2=12萬(郵局)於112年3月8日19時41分、45分,分別轉帳49,985元、39,985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共計49,985+39,985=89,970(永豐)⒈邱泓鎧於112年3月8日19時55分、56分,於萊爾富超商嘉義嘉業店,持左列永豐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2次。2萬X2=4萬(永豐)⒉邱泓鎧於112年3月8日20時、20時1分、3分,於OK超商嘉義新城店,持左列永豐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萬元2次、19,000元。2萬X2+19000=59,000(永豐)共計4萬+59000=99,000(永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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