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原告 吳玉鸞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仁圍 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又若門牌號碼澎湖縣○○市○○里00號房屋有建號之登記謄本,亦一併提出(若無也一併陳報)。
三、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稅務機關核發之原告及訴外人 吳石養 之111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上述補正事項第二至四點,若另須延長期間補正,得自行展延10日,並整理為一份補正狀提出於法院,並按最終確定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送院。惟第一點之補繳裁判費仍應遵期於10日內補繳!特此提醒。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家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天賜附表:
編號土地土地面積權利範圍1澎湖縣○○市○○○段0000號671.26㎡全部2澎湖縣○○市○○○段0000號338㎡3澎湖縣○○市○○○段0000號707.46㎡4澎湖縣○○市○○○段000號63.98㎡5澎湖縣○○市○○○段000號169.43㎡6澎湖縣○○市○○○段000號483.79㎡7澎湖縣○○市○○○段000號194.1㎡8澎湖縣○○市○○○段000號253.48㎡9澎湖縣○○市○○○段000號49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