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丞峰 (原名: 謝鴻霖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