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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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73號受罰人甲○○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查昌邑開發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7年10月23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昌邑公司97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可稽,受罰人遲至97年11月19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處受罰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