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88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1926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貨款之請求,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此經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926號卷核閱明確。惟相對人已就本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聲請對本件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98年4月6日以98年度司促字第15772號准予核發;而本件聲請人接獲該支付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件相對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以上各節均經本院調取本院上開支付命令事件卷核閱明確。是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洵屬無據,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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