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8年5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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