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 許雀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具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表明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足認為經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之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87萬5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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