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原告 邱瑀竹
楊澂玉 被告 周麟洋
王懷頡 陳威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邱瑀竹、楊澂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等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至原告等人對被告 陳勇志簡以珍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前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業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苑文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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