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黃舜挺 被告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洪淑梅 被告 伍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 黃順挺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舜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