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337號聲請人 余致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