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39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俊清
被 告 邱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號10樓之4,且
依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為台南市○○路與友愛街口,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