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4號聲請人 陳政文 相對人 陳金藏
陳國恩 陳黃幼 陳勝義 陳家琛 法定代理人 俞美月 相對人陳 蔡照子
陳志遠 陳翠琳 陳婉琳 陳志強 陳正平 陳政雄 陳政瑞 陳鐘義
陳美玲
陳美華
陳楷明 陳志光
陳雪芬
陳正夫 陳麗玉 陳啓南 陳啓政 黃成德 住○○市○○區○○路000號 陳林月里 住○○市○○區○○0號 陳輝金 陳慶賢 陳慶崇 陳治業 黃啓良 黃家琪
黃家惠
黃家薇
陳來益 陳裕仁 郭靜怡 郭靜嫻 郭智豪 郭哲肇 郭憲擎 陳富鈴 即 王麗花 之繼承人
陳東琳 即王麗花之繼承人
陳柔樺 即王麗花之繼承人
羅啟文 郭國唐 陳宏祥
陳世森 陳昭銘 陳春玄 許 陳美嬰
陳美雲 陳美麗 陳淑芬
陳淑華
古兆斌
黃鉅崴
陳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7號判決訴訟費用百分之三十八由該判決附表二所示共有人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百分之六十二由該判決附表三所示共有人依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582元,參諸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本件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並均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李思賢附表:
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1603地號土地各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1602地號土地各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①陳金藏1,294元844元2,138元② 陳蔡照子 陳志強、陳志遠、陳翠琳、陳婉琳3,105元5,067元8,172元③陳政瑞2,588元4,222元6,810元④陳楷明259元422元681元⑤陳麗玉1,553元2,533元4,086元⑥陳輝金3,882元6,333元10,215元⑦陳來益216元141元357元⑧郭智豪43元28元71元⑨郭國唐216元141元357元⑩羅啟文259元422元681元⑪黃家惠43元28元71元⑫陳國恩1,294元1,294元⑬陳正平3,105元3,105元⑭陳鐘義776元1,267元2,043元⑮陳志光259元422元681元⑯陳啓南1,294元1,583元2,877元⑰陳慶賢1,941元1,941元⑱陳裕仁431元281元712元⑲郭哲肇43元28元71元⑳陳宏祥776元1,267元2,043元㉑黃啓良43元28元71元㉒黃成德43元28元71元㉓陳勝義2,588元4,222元6,810元㉔陳美玲776元1,267元2,043元㉕陳雪芬259元422元681元㉖陳啓政1,294元1,583元2,877元㉗陳慶崇1,941元1,941元㉘郭靜怡43元28元71元㉙郭憲擎43元28元71元㉚陳世森1,553元1,553元㉛黃家薇43元28元71元㉜陳家琛259元422元681元㉝陳政雄2,588元2,588元㉞陳美華776元1,267元2,043元㉟陳正夫1,294元1,583元2,877元㊱陳林月里2,588元4,222元6,810元㊲陳治業259元422元681元㊳郭靜嫻43元28元71元㊴陳富鈴、陳東琳、陳柔樺(均即王麗花之繼承人)259元422元681元㊵陳昭銘259元422元681元㊶黃家琪43元28元71元㊷陳黃幼4,645元4,645元㊸許陳美嬰1,267元1,267元㊹陳淑華1,267元1,267元㊺陳美雲1,267元1,267元㊻黃鉅崴792元792元㊼陳春玄792元792元㊽陳美麗1,267元1,267元㊾陳志強5,067元5,067元㊿陳淑芬1,267元1,267元古兆斌4,222元4,222元陳世聰2,533元2,5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