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勝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年度(聲請意旨誤載為「1113年度」,應予更正)毒偵緝字第6、7號被告徐國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含有第一級毒品(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充)或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之住所地、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外包裝袋、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外包裝袋、器具等物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四、經查,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本件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請如附表各編號「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機關鑑驗後,其等鑑定結果各如附表編號1至5「鑑定結果」欄所示,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5「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驗)書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或沾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器物,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鑑定書出處備註1晶體1包檢品編號:B0000000淨重:0.6640公克驗餘淨重:0.6542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315號鑑驗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13號卷第103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1.5866公克(含3個塑膠袋及3張標籤重)淨重:0.7589公克驗餘淨重:0.7568公克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卷第62頁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至4(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卷第15頁)3一字刻痕淡褐色錠劑1包(內含完整2顆及些許碎片)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1.1216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7972公克驗餘淨重:0.4577公克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卷第62頁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卷第15頁)4吸食器1組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216.3711公克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卷第63頁5粉末檢品1包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淨重:0.29公克驗餘淨重:0.29公克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0360號鑑定書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卷第10頁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卷第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