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逸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逸軒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1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及四氫大麻酚分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款附表第155項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5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1號、第36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該案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刮取殘渣及以乙醇溶液沖洗,並對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後,均確檢出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成分,有該中心110年10月13日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該等成分均堪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款附表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所示菸彈、研磨器、吸食器等物,均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四氫大麻酚、大麻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備註鑑定報告頁數1沾附殘留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彈1個⒈深棕色菸彈⒉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131號卷第135頁2沾附殘留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研磨器1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3沾附殘留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吸食器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