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韋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660,71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3,8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632,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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