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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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前經裁定羈押之原因仍存在,若非羈押,顯難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裁定業於97年12月2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