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4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源釗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源釗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源釗(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陳明富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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