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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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張雲進 被告金門縣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葉媚媚 訴訟代理人 林志賢
陳怡靜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複代理人 董政煜
吳靜琪 被告 楊淑昭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如下:
主文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曉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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