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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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 吳育汝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洪李金稠 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查明繼承人之後的正確全體被告姓名、地址。
二、被告 蔡淑真 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明其更名後之姓名及變更後之地址。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正確的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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