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