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丁明昌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101年度聲字第9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而得提起抗告者,應以尚未確定之裁定為限,對已確定之裁定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
二、本件抗告人丁明昌不服欲提起抗告對象為本院民國101年10月9日所為101年度聲字第931號定應執行刑裁定,惟該裁定業已於101年10月24日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抗告人對業已確定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有違,尚難准許。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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