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核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一年二月及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八00二九六0七號准予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十月二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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