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核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偽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八00二九六0七號准予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