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吳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