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3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35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356號抗告人 李湧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根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二、抗告人李湧正應於抗告狀底簽章,若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