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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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月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月美與告訴人 李靜惠 之配偶 邱國彬 前有財務糾紛,被告高月美於民國107年10月8日上午6時45分許,與 林庚正 連袂前往告訴人李靜惠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住處,雙方發生口角,詎高月美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李靜惠臉部,致李靜惠因此受有雙眼球鈍傷、左眼結膜水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靜惠告訴被告高月美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