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蔣玫芳
林昱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光炘 等8人間108年度勞訴字第110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7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