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 陳昌祿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有財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鹿谷鄉│廣興││545││89.8│全部│張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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