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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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81號聲請人戊○○
己○○庚○○乙○○丙○○丁○○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於94年5月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錦輝